湘潭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扶持、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意見》(潭辦發〔2021〕3號)《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實施方案(2022-2035年)》(潭市發〔2022〕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管理,用于支持提高全市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水平,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支持、講求績效,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是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履行相應職責,項目推薦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與項目資金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 (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編制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提出資金分配使用計劃 ,組織項目資金管理,對項目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二)項目推薦單位協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指導項目承擔單位規范資金使用。
(三)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規范使用項目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對象、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湘潭市轄區內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及個人。
第六條 支持范圍:
(一)知識產權保護,即知識產權強鏈護鏈、知識產權重點保護企業、專利導航預警、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商業秘密保護等。
(二)知識產權運用,即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貫標、高校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地理標志運用促進等。
(三)知識產權服務,即綜合服務平臺建設、知識產權托管、培訓基地建設、學校試點、軟課題研究、優質服務機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布局及人才培育、知識產權主題活動等。
(四)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識產權重點項目和重要事項。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主要為前資助和后補助兩種方式:
(一)前資助。在項目立項以后,根據相關批文對項目進行事前資助,將資金撥付項目承擔單位。
(二)后補助。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相應成果或服務績效,按規定程序給予資金補助。后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管理,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具體支持方式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時確定。
第三章 資金申報、分配下達及管理
第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定期發布市知識產權項目申報通知和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申報指南必須涵蓋項目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必須具備的條件、項目申報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縣市區、園區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縣市區、園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初審、匯總后,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推薦申報。
中央在潭單位、省直在潭單位及所屬單位的申報項目直接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申報。
第十一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上報項目進行匯總,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把關并進行初步審查。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所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初步審查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申報單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審查:報送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規范并符合要求,申報項目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確的績效目標。
(三)程序審查:申報項目是否按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十二條 對通過初步審查的項目,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從市有關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年度資金預算規模,確定支持項目和資金安排方案。
第十三條 對于前資助項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行文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簽訂合同后一次性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財務管理相關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將專項資金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相關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服務費、知識產權維持費、專家咨詢費、維權援助費、教育培訓費、宣傳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得用于與專項實施不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五條 經核定的后補助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后,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不再組織資金過程管理和項目績效評價。
第四章 監督問責
第十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專項資金實施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涉嫌嚴重違法的,按規定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湘潭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湘潭市知識產權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對我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的智庫資源優勢,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來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從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及服務等工作,具有較強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并依照本辦法規定入選專家庫的知識產權相關專業人才。專家分為法律實務類、經濟管理類和專業技術類三種。其中專業技術類專家同時作為市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可以參與處理涉及重大、疑難、復雜的技術問題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活動。
第三條 專家庫的管理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遵循科學管理、結構合理、規范使用、素質優良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專家庫管理工作職責為:
(一)建立、完善專家庫管理相關規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
(二)組織公開征集工作;
(三)對專家入庫申請進行登記、組織資格審核,開展專業分類,建立入庫專家信息檔案;
(四)根據相關部門需求,抽取推薦專家參與工作;
(五)決定專家入庫、出庫;
(六)其它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家出入庫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 申請入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度的責任心,能夠客觀、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三)在本專業(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知識產權的法律、政策和最新發展動態。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相關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存在特別情形的,根據工作需要,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審批同意,可不受年齡條件限制。
(五)在所從事專業技術領域活動中無不良記錄。
(六)自愿承擔相關保密義務,自覺遵守評審紀律,服從管理,接受監督。
(七)同時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法律實務類專家
從事知識產權服務或管理工作,精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規則,掌握國內外知識產權發展態勢,熟悉知識產權相關重大戰略和宏觀政策,對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有全面了解。能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及服務等方面提出建設性觀點和建議。
2.專業技術類專家
具有某一專業領域的學術研究或技術研發工作經驗,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本技術領域國內外最新技術及市場發展動態,有較高學術造詣。
3.財務管理類專家
從事與知識產權、科技相關的金融、經濟工作,有較高的專業造詣,熟悉國家財經政策法規和知識產權、科技經費管理規定,在本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對我市知識產權金融發展提出建設性觀點和建議。
4.其他根據工作任務需要,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審批同意的專家,可不受專業職稱條件限制。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領軍人才及高層次人才,或入選全國法院技術調查人才庫的技術調查官,個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核準后,可直接入庫。
第六條 專家入庫按照公開征集、個人自愿報名或單位推薦、資格審核、網上公示、公告入庫等程序進行。
專家入庫具體包括如下程序:
(一)公開征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其政務網站向社會公開征集專家。
(二)入庫申請。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協會、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單位推薦或個人申報:申報人填報《湘潭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入庫申請表》,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資格審核。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核實,擬定入庫專家候選人名單;
(四)網上公示。擬入庫專家候選人名單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政務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實名提出異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被異議專家候選人;
(五)公告入庫。公示無異議的專家予以入庫,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向社會公告,并向入庫專家頒發聘書和牌匾。
第七條 專家入庫常年接受申請,不設申報截止時間。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專家庫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組織一次專家信息集中更新。
第八條 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可決定其出庫:
(一)專家不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或不勝任工作次數達三次以上的;
(二)專家不服從工作安排導致工作損失或有嚴重失職行為的;
(三)因超齡、身體健康問題等個人原因主動提出書面申請的;
(四)工作單位、職稱、執業資格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后未及時通知變更二次以上的;
(五)無故不履行專家職責的;
(六)公眾舉報不符合專家資格,經核查屬實的;
(七)未經同意,泄漏專家工作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八)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規定,未主動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經查證屬實的;
(九)在從事相關工作時,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不正當利益的,或者利用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從事商業活動,或者與相關人員串通,為本人或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九條 專家出庫程序:
根據第八條所列情形,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核實相關情況,提出擬出庫專家名單,提請局黨組會議審議。
審議通過后,系統通過郵件方式通知擬出庫專家其本人及所在單位,專家確認無異議的,執行出庫決定并給予通報。出庫專家名單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政務網站公布,同步更新專家庫信息。
第十條 經確認出庫的有關人員不得以湘潭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身份從事相關活動。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終身不得再次入庫。
第十一條 專家庫每三年進行換屆,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復審,符合本辦法第五、六條且未出現第九條情況的專家可繼續留任。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專家按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委托,可以參加以下活動:
(一)參與研究和擬訂地方知識產權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地方、行業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二)參與知識產權項目的評審、評價、評估、評標、評獎、驗收,以及知識產權軟科學課題研究;
(三)參與重大研發、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活動的知識產權評議和預警研究,為政府知識產權管理和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知識產權侵權判定,疑難知識產權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識產權糾紛與爭端研究討論,提出有關有效解決方案的專家建議;
(五)參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信息利用服務和知識產權宣傳普及、教育培訓活動,為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以及知識產權文化建設提供公共服務;
(六)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七)其他需要專家參與的知識產權工作。
第十三條 專家參加知識產權活動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議事事項和有關行政管理制度規定的知曉權;
(二)對咨詢方法、評價指標、研究模式等的建議推薦權;
(三)獨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評審或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的權利;
(四)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
(五)主動要求出庫的權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 專家參與知識產權活動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參與評審活動,提出專業意見,不得委托他人代評,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及保密規定,嚴禁泄露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禁泄露項目評審的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評審項目的知識產權;
(三)自覺遵守專家庫管理制度,準時參加承擔的評審、咨詢等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及時提前告知活動組織方;
(四)與評審對象和評審項目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妨礙評審公正性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五)從事評審工作時,不得接受有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者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本人或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
(六)如實申報工作單位、職稱、執業資格、通訊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發生變化,入庫專家應及時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四章 專家庫管理與使用
第十五條 專家庫長期開放,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內部各相關部門使用。專家庫依申請對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開放。
第十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及相關部門制定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政策以及開展立法、行政裁決、項目評審、咨詢、論證、鑒定、培訓、研討、維權援助(含海外維權援助)等有關活動,需要專家參與的,優先從專家庫中選用專家。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定期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召開專家工作會議。根據需要,針對特定專業問題或重大議事事項,可臨時召開專家專門工作會議。
第十八條 專家所開展的工作僅為專家庫使用單位(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的建議,不具有行政權力,不能替代或承擔專家庫使用單位(部門)的權利和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保障專家庫的信息及檔案安全,嚴禁私自復制、下載、泄露專家庫相關信息等行為。
第二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家庫的監督,接受社會公眾對專家庫專家的投訴舉報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回避申請,并及時核查、核實相關內容。
專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責令其回避,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建立專家信用檔案,專家如存在學術不端、填寫虛假信息、在評審咨詢工作中出現不當行為情況,一經查實,對專家進行信用記錄,并向專家所在單位通報。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機關紀委負責對專家庫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機關紀委按照紀律監察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專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者有關人員經確認出庫后仍以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名義活動的,應當由專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知識產權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知識產權項目評審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項目評審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項目評審程序,保證項目評審工作廉潔高效和依法進行,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市知識產權項目評審(以下簡稱“項目評審”)是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知識產權、科技、經濟、管理等方面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法和標準,對項目進行的咨詢和評判活動。
第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市知識產權項目評審活動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第四條 項目評審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并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專家的項目評審意見是項目管理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條 項目評審應該根據知識產權項目的不同特點,選擇、確定合理的評價標準和方法,注重評價實效。
第二章 評審辦法
第六條 項目評審一般采用專家會議評審的方式進行,評審程序如下:
(一)評審方案的設計與確定。
(二)評審專家組的抽取與確定。
(三)專家小組個人定量打分。
(四)專家小組對項目進行評價、做出結論。
(五)填寫相應的評審意見表,專家簽名。
第七條 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審,由中介機構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評審,但評審方法、指標、專家數量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確定。
第八條 項目評審專家選擇應遵循客觀、公正、權威性、針對性、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則,原則上每個項目的評審專家不得少于3人(單數),具體要求如下:
(一)從專家庫隨機抽取所需要專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專家或干涉專家的抽取工作。
(二)專業對口,專家所從事工作的領域和評審項目的領域相同或接近。
(三)一個專家組內,同一單位的成員原則上只能1名。
(四)專家個人信譽良好。
第九條 每次抽取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情況多抽取兩名以上候補專家,并按先后順序排列遞補。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后查。評審專家確定后,應盡快組織項目評審,一般不晚于第二天。
第十條 抽取專家時應充分考慮專家結構的平衡性、來源的多樣性、專業的互補性,綜合考慮專業跨界、年齡結構。
第三章 行為準則
第十一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應當在項目管理中,根據規定的程序和辦法,正確履行對項目評審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能,忠于職守、依法行政、廉潔自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直接從事、參與或干預項目評審,不得向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二)不得利用組織項目評審,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泄露評審資料、評審專家名單、專家意見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評審情況;
第十二條 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嚴格依照項目評審工作的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評價或者提出意見。
專家在項目評審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利用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有利益關系者在項目評審過程中提供便利;
(二)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未經允許,不得單獨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接觸、不得復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擴散評審資料,泄露保密信息;
(三)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評審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不得接受評審對象的宴請。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費的支付參照湘潭市有關部門制定的專家評審費開支標準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公開公示和異議處理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應將相關管理制度、評審程序、評審結果等信息,通過政府官方網站等渠道,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依法或按照相關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成立由評審專家、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等組成的異議處理機構,負責處理評審結果異議事項。
第十六條 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公示期內,實名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并提供書面說明材料。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單位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應說明異議事項、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明,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應說明異議事項、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明,注明詳細聯系方式。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機關紀委負責對項目評審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項目評審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相關業務科室、機關紀委、派駐紀檢組舉報和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