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為強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提高社會對行政處罰的認可度,明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罰、沒有主觀過錯不罰。2021年4月1日,市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關于對全市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指出12個問題進行整改落實的交辦函》(潭優發〔2021〕5號)要求,各單位要參考上海等地做法,于2021年6月底前出臺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制定本通知,既是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的需要,也是促進執法更加規范的需要。
二、起草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等精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本通知,并向各縣市區、園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機關科室、直屬單位征求意見,共收集12條建議,其中采納7條,部分采納1條,不予采納4條。經本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后,報市司法局進行規范性文件登記。
三、主要內容
其中正文共八條,一是認定輕微違法行為的依據和方法,二、三是免罰適用條件,四是免罰程序,五是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六是適用免罰應當執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七是《清單》之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八是實施時間及其他事項。
《清單》作為附件,共列出34項輕微違法行為,具體列明了輕微違法行為情形以及對應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