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充分釋放場地資源,激發市場投資活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第7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等文件精神,以及張迎春市長2021年6月2日在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本通知。
二、起草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等精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本通知,并向市直相關單位、各縣市區、園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機關科室、直屬單位征求意見,共收集12條建議,其中采納9條,不予采納3條。經本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后,報市司法局進行規范性文件登記。
三、主要內容
其中正文共六條,一是申請人的申請方式,二是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應承諾的事項,三是實行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登記負面清單制,四是救濟途徑,五是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事中事后監管,六是如與上級文件有沖突的,按上級文件規定辦理。
《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告知承諾書》《市場主體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登記負面清單》作為附件,其中《市場主體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登記負面清單》具體列明了禁止“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情形以及對應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