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9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前往湘潭市雨湖區長城鄉立洪村麻元組,對李某某經營的豆制品加工點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加工點正在生產豆制品,但該加工點未辦理任何生產資質,執法人員當場對該加工點用于生產的部分設備、原料及生產好成品等依法進行扣押,對用于生產的其他設備及原輔料依法予以封存。
調查發現,李某某自2020年12月下旬起租下湘潭市雨湖區長城鄉立洪村麻元組趙新利家出租房作為豆制品生產的場地;2021年1月20日,李某某購進設備、原料后,開始生產豆制品,主要有三種:白香干、水豆腐和油豆腐;截止3月9日檢查時止,李某某未辦理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質;此期間李某某共計生產白香干940斤,水豆腐429盒(16塊/盒),油豆腐568斤;上述豆制品成品均在李某某位于瑞豐市場內的攤位進行銷售,白香干零售價3元/斤(成本價2元/斤),水豆腐零售價8元/盒(成本價5元/盒);油豆腐零售價5元/斤(成本價3.5元/斤)。綜上,李某某違法生產的豆制品貨值為9092元,違法所得為3079元。
【調查與處理】
2021年3月10日,執法支隊對李某某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認定本案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豆制品的生產加工,構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依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行政處罰;并且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4月9日本局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天送達給李某某,并告知其具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李某某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4月15日,本局作出《行政處罰聽證決定書》,依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的100斤白豆腐干成品、24盒水豆腐成品;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79元;3.罰款人民幣21921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00)。
【法律分析】
《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了“設立食品小作坊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鑒于當事人違法生產加工的豆制品貨值金額未超過1萬元,但生產加工場所臟、亂、差,生產條件達不到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的基本規定,且當事人違法生產的豆制品質量無法得到保障,存在安全隱患,本局綜合考慮對當事人作一般處罰;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附件《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十四章第十四節第三百六十三條(二)裁量基準 第三項“3.符合本章《適用說明》一般處罰規定的:裁量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違法生產加工食品的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到2.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5倍到4.5倍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本局依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違法生產加工食品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的規定,對李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執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裁量得當。
【典型意義】
豆腐是人民群眾生活中喜愛的食品,但其生產加工多為小作坊式生產,行業規模小、散、亂,尤其部分未辦證小作坊,流動性較強,增大打擊難度;本案中,當事人未取得任何相關生產資質,經對其場地、規模等確定,辦案機構將其定性為無證小作坊,并依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對于此類小規模的生產者,量法既起到處罰教育的目的,又能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