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我市地方標準制定的質量和水平,加強標準的實施和監督,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湘潭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湘潭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湘潭市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市地方標準”)管理,提高市地方標準制定的質量和水平,加強標準的實施和監督,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地方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滿足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市地方標準。
市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四條 制定市地方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五條 市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做到與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禁止通過制定產品質量及其檢驗方法市地方標準等方式,利用市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市地方標準的制定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 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管理本市市地方標準工作,負責本市市地方標準的立項、組織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備案和組織復審。
湘潭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市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組織起草、組織實施、效果評估和復審建議。
第七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發揮國家級、省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作用,承擔市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
沒有相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應當成立專家組,承擔市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專家組應當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和廣泛代表性。一般為5至7人,由該領域內技術專家、標準化專業人員、法律專業人員以及相關部門代表組成。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以及標準化組織積極承擔或者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實施效果評估工作。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組織申報并受理市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第九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修訂市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
第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收到的立項建議和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對市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并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市地方標準立項意見。
第十一條 立項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湘潭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申請書(見附件1);
(二)標準草案或綱要,應當明確提出標準的主要章節及各章節主要技術內容等,修訂標準應當注明擬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
(三)市地方標準起草專家組、標準查新等情況說明;
(四)標準項目內容涉及專利的,還應當提供專利的相關證明及專利持有人授權文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必要時)。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市地方標準立項評審,對通過立項評審的,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復后,制定市地方標準項目計劃。
市地方標準項目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提出立項申請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
第十三條 市地方標準的制定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應當在計劃下達的期限內完成。如需延期,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經同意后予以延長,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逾期未能完成的,項目自動終止。
市地方標準制定情況發生變化,已無必要繼續進行的,由提出立項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撤銷立項。
第三章 標準起草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立項計劃,成立標準起草組,負責標準草案的起草,并對技術內容負責。
第十五條 起草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經過綜合分析、實驗、驗證;
(二)充分協調各相關方意見,達成一致,不得設置部門管理權限;
(三)技術要求能夠檢測、驗證或者評價,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做到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四)符合我國參與的國際條約和國際組織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市地方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形成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等材料,并開展征求意見工作。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在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企業、社會組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會議、書面、網站公示等多種形式,涉及重大或者特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當召開會議,征求有關方面的專家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意見。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各方意見進行整理,對市地方標準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送審稿。
第四章 標準審查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市地方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征求意見處理情況等材料報送市市場監管局組織標準審查。送審材料包括:
(一)湘潭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審查申請表(見附件2);
(二)標準送審稿;
(三)湘潭市地方標準編制說明(見附件3);
(四)湘潭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4);
(五)標準測試或驗證報告(如必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條 標準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方式,市地方標準專家審查組人數應當為5人及以上單數,專家審查組成員不得為標準起草人或起草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市地方標準技術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技術要求是否不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是否與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其他相關地方標準相協調;
(二)標準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結構合理、內容完整,格式符合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的要求;
(三)是否妥善處理分歧意見,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四)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規定的,應當對驗證的材料進行審查和評估;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技術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審查會議應當形成審查會議紀要。審查會議紀要應當包括會議時間、參加單位、審查人員名單、審查意見、審查結論等。
市地方標準原則上應經專家審查會協商一致后方可通過,審查組四分之三的專家同意才算通過審查,審查組成員應當在湘潭市地方標準審查專家表決表(見附件5)上簽字。專家審查意見不通過的,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專家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后重新審查。
第五章 標準批準和編號
第二十三條 起草單位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報批稿,經提出立項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市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 標準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批標準的公文;
(二)湘潭市地方標準發布報批表(見附件6);
(三)標準報批稿,及其電子文本;
(四)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五)標準審查會議紀要;
(六)審查專家簽到表;
(七)湘潭市地方標準審查專家表決表;
(八)標準審查修改意見處理結果匯總表(包括主要爭議問題及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對報批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等進行審核,對報送材料齊全、制定程序規范的市地方標準予以批準、編號。
第二十六條 市地方標準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編號。市地方標準編號由市地方標準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市地方標準代號由字母“DB”、湘潭市行政區域代碼(4303)和“/T”組成。
示例: DB4303/T ×××(順序號)-××××(年代號)
第六章 標準發布和備案
第二十七條 市地方標準發布前,提出立項申請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相關技術要求存在重大問題或者出現重大政策性變化的,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項目變更或終止建議。市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等,作出項目變更或終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自市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在門戶網站和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地方標準的目錄及文本。
第二十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自標準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將市地方標準備案材料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七章 標準復審
第三十條 市地方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應當及時復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市地方標準復審周期屆滿前6個月內開展本部門、本行業市地方標準的復審評估工作,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湘潭市地方標準復審意見表(見附件7)。
第三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意見,并根據有關意見作出市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復審結論。
復審結論為修訂的市地方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程序執行。復審結論為廢止的市地方標準,應當公告廢止。
第八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政策措施時應當積極引用市地方標準,在開展宏觀調控、產業發展、行業管理和質量監管工作中應當積極采用市地方標準。
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應當積極利用自身有利條件,開展市地方標準的宣貫、培訓、咨詢等服務,推動市地方標準實施。
第三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市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提供服務和控制質量的依據和手段,提高產品服務質量和生產經營效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執行市地方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所執行市地方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不得降低市地方標準執行要求,不得執行已經廢止的市地方標準。
第三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組織各行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市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及時收集市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研究解決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本行業市地方標準的實施工作,加強對市地方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市市場監管局反饋。
第三十六條 市地方標準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必須對其進行少量修改或者補充的,由提出立項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起草單位形成修改或者補充建議草案,填報湘潭市地方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件8),送市市場監管局審查。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組織專家對建議草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發布;不符合要求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要求提出立項的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起草單位修改完善后重新報送。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